关于提存公证应由何地公证处管辖的问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存公证通常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这一规定确保了提存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为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更便于了解当地的情况,也更容易对提存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交付。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以担保为目的进行提存公证,或者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存在困难,那么可以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这样的规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提存需求。
综上所述,提存公证的管辖地主要依据债务履行地来确定,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