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且准确地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这是为了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必须明确其姓名和居住地址;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注明其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载明姓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下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法定内容: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正式处罚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载明所有法定事项。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将可能影响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是不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