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的后果-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行政纠纷

“或裁或审”的后果是仲裁协议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或裁或审”制度是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要求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时,只能在仲裁与诉讼之间选择一个。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约定即为典型的“或裁或审”仲裁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在签订了无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且协商不能解决,当事人需要全面准确了解仲裁和诉讼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然后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注意避免“或裁或审”的约定,以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