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条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该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并且如果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然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新法,且明确规定了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依据新法即《民诉解释》的规定来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如果原告在此期限内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且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