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而运输的,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3-26 刑事辩护

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而运输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刑法对“毒品”的定义

  •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刑法上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里的“毒品”指的是事实上的毒品,而非假毒品。因此,运输假毒品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对“毒品”的定义。

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如果将运输假毒品的行为也定性为运输毒品罪,会导致罪责刑失衡。例如,在本案中,上家陆某明知是假毒品而出售,但因诈骗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而不构成犯罪。若对下家(即行为人)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则明显失衡,因为上家和下家的行为对象都是同一宗假毒品。

三. 刑法客观主义立场

  • 犯罪的本质在于其法益的侵害性。刑法设立毒品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权利。然而,假毒品(如本案中的“明矾”)并不具有毒品那样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因此,运输假毒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法益的侵害,不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运输的行为,通常不会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例如,苏州市张家港市检察院就曾以犯罪嫌疑人运输的“冰毒”实际为明矾为由,决定不予起诉。

综上所述,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而运输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这是因为运输假毒品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对“毒品”的定义,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同时,司法实践也倾向于对这类行为不予定罪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