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撤销后监事的职责在章程中如何描述-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公司事务

关于监事会撤销后监事的职责在章程中如何描述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监事会一旦撤销,其原有的监督职能需要由其他机构来承接,通常是审计委员会。在新《公司法》(2024年实施)的背景下,这一调整尤为显著。

核心结论:监事会撤销后,其职责应被审计委员会所吸纳,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职权、运行机制及与其他治理机构的协同关系。

具体描述:

  1. 职能定位:

    • 章程中应明确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监督机构,负责财务合规、风险管控及内审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职权条款:

    • 详细列举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如财务监督权、风险否决权、内控评估权、外部审计主导权等。
    • 例如,财务监督权可包括审查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对关联交易、大额资金支出(超过净资产1%)提出专项意见。
    • 风险否决权可指对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重大合规缺陷的董事会决议,建议暂缓表决,并直接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3. 运行机制:

    • 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频率、决策机制及会议记录的备案要求。
    • 如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重大事项需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会议记录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4. 协同条款:

    • 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党委会、董事会等其他治理机构的协同关系。
    • 如审计委员会每半年向党委会通报重大风险事项,对涉及干部廉洁问题移交纪委处置;董事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前,需附审计委员会书面风险评估意见。
  5. 示例条款:

    • 可直接在章程中列出审计委员会具有前置审核权的具体事项,如单笔超过一定金额的境外投资、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等。
  6. 动态调整:

    • 考虑到法规政策的变动,章程中应包含审计委员会职权根据最新监管要求适时修订的开放性条款。

综上所述,监事会撤销后,其职责应在公司章程中通过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职权、运行机制及协同关系来加以描述,以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有具体的章程修改需求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