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可以将工程质保金用作其他用途吗-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合同纠纷

发包方不可以将工程质保金用作其他用途。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预先交付或从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以保证施工质量及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该资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用于工程出现缺陷时的维修,如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发包方,都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如果挪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此,发包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约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