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行政复议一般不可以中止。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核心概念:
纳税保证人:指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单位或个人。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纳税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接下来,我们分析纳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与行政复议中止之间的关系:
纳税保证人的责任:纳税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即当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保证人需要代替纳税人履行。这并不影响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因为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与纳税保证人的履行情况无直接关联。
行政复议中止的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纳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并不属于这些中止情形之一。
综上所述,纳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并不构成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定理由。因此,在纳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应继续进行。如果您对此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