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与范围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行规范,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法律设定权限:
- 法律具有最高层级的设定权限,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法规设定权限:
- 当尚未制定相关法律,且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如果法律规定了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行政法规在此范围内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设定权限:
- 当既没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和扣押这两种行政强制措施。
禁止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
-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包括: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留置盘问、强制传唤。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食品安全检查中,对疑似违规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及财物进行查封。
- 扣押财物: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依法扣押涉嫌假冒的商品。
- 冻结存款、汇款:如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对涉嫌偷税漏税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交通管制、人员隔离等,由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与范围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