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对质证意见有异议,能作为鉴定材料吗”,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鉴定材料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是鉴定意见的基础,而鉴定意见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因此,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委托人(如人民法院)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也明确规定,“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程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材料才能作为鉴定材料。实际上,即使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先委托鉴定机构就异议部分单独作出意见或分别表述鉴定意见,然后对异议部分进行认定。这种做法既保证了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此外,如果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如果经质证认为这些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那么基于这些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对质证意见有异议的材料,并不直接排除其作为鉴定材料的可能性。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异议部分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提出自己的异议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