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只能以不作为形式吗-王谦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刑事辩护

玩忽职守罪并非只能以不作为形式表现,它同样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出现。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玩忽职守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进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行为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未尽到应有的职责;
  3. 结果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的情形。例如,警察在接到报警后,有能力出警却故意不出警,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伤害或财产损失,这种消极地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三、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方式不当或未达到应有标准,导致严重后果。这里的“作为”并非指积极正确地履行职责,而是指在履职过程中,行为人违反了职责要求,采取了错误或不恰当的方式。例如,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随意减免应征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就属于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四、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玩忽职守罪作了明确规定,并指出将受到刑事处罚。该法条并未排除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履职情况、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既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也可以是作为犯罪。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有效执行。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