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不作为吗-马嘉懿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刑事辩护

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既包括不作为,也包括作为。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玩忽职守罪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进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行为: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未尽到应有的职责。
  3. 结果: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能力履行职责,但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懈怠等原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

  • 警察未出警:警察在接到报警后,有能力出警却故意不出警,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伤害或财产损失。
  • 监管人员未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未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三、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了职责要求,采取了错误或不恰当的方式,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

  • 税务人员随意减免税款: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随意减免应征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 医生误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技术不过关,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若医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其职责包括正确诊疗,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并未限定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因此,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同样受到刑法的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只有当这些因素都满足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五、建议与提醒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玩忽职守罪的教训是深刻的。它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以维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对于涉嫌玩忽职守的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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