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监管处罚案例-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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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安某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上市公司因在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及年度报告中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虚增利润等行为,受到了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安某作为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不仅于二级市场多次买入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还与某证券公司发生了多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安某以证券虚假陈述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并主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所涉股票也属于投资者可索赔股票范围。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受让人某证券公司并未取得该部分股票的股权,只是享有担保性权益,出让人安某作为投资者仍然享有该部分股票的所有权和股东权益。因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涉及的股票,仍然属于投资者损失计算范围,判决上市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性质:

    •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在法律性质上被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这意味着,虽然投资者将股票“卖出”给证券公司,但实际上并未转移股票的所有权,只是将股票作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享有的是担保性权益,而非股权。
  2. 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涉及的股票纳入投资者损失计算范围,这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即使投资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暂时“卖出”了股票,但因其仍然享有股票的所有权和股东权益,所以有权在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时要求赔偿。
  3. 对监管处罚的回应:

    • 本案的判决也体现了法院对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尊重与回应。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监管处罚,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了监管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了合理认定和赔偿。

综上所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在监管处罚案例中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和权益保护机制。投资者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其法律性质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如果你在此类交易中遇到了问题或纠纷,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