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原则中的基本举证原则。具体来说:
基本原则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 劳动者:需对其主张的事实(如工资拖欠、加班未支付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提供证据。例如,若主张工资被拖欠,劳动者需提供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来证明工资发放情况。
- 用人单位:需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及原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与劳动争议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决策文件等。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这些关键证据,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引发的争议,举证责任会转移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事实、已履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等。
实际案例说明:
- 例如,在劳动者主张某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来证明工资标准及欠发事实;而若公司否认欠薪,则需提供已足额支付的凭证,如转账记录等。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或倒置。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应充分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