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不能担任相关职务,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以下是不能在县属国有企业中担任相关职务的几类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综上所述,县属国有企业中不能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经济犯罪或破坏经济秩序被处罚的人、对公司破产或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以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