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因此,不交物业费并不影响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
具体来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在这一情形下,地方性法规虽然可以依法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但不宜对成员资格作出限制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而地方性法规无权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不交物业费并不影响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业主积极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