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终判十年吗-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刑事辩护

“大学生掏鸟案”并未终判十年,实际判决为十年半,但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当事人闫啸天获得减刑,实际服刑8年10个月后出狱。以下是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1. 案件基本情况:

    • 2014年,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在暑假期间,与同乡王亚军分两次掏了两窝16只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
    • 经鉴定,其中14只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
  2. 法律判决:

    • 2015年,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
    • 同年,新乡市中院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 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闫啸天三次获减刑,最终服刑8年10个月后出狱。
  3.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此案中,闫啸天明知所捕的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进行非法猎捕和售卖,且数量达到14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被判处十年半有期徒刑。
  4. 案件反思:

    •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的关注。公众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了解,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 同时,也提醒了教育部门和家庭在培养孩子时,应注重生态保护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和法律观。

综上所述,“大学生掏鸟案”并未终判十年,而是十年半,但因减刑实际服刑8年10个月。该案不仅是一起法律案件,更是一次对公众法律意识、生态环境保护及司法公正的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