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故意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拟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曾经故意犯罪”的定义与判断时点
- 定义:“曾经故意犯罪”是刑事诉讼法中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并决定是否予以逮捕的重要依据。它并非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行为之前是否曾经故意犯罪,而是指其在归案后,拟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是否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
- 判断时点: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时间点,即在其被考虑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是否有过故意犯罪的历史。这一判断时点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当前社会危险性的评估,而非对过去行为的追溯。
二. “故意犯罪”的构成
- 明知: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具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条件。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
- 希望或放任:除了“明知”外,故意犯罪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这两种态度分别对应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三. “曾经故意犯罪”的法律意义
- 社会危险性评估:在刑事诉讼法中,“曾经故意犯罪”被用作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于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大或犯罪恶习较深,法律认为其社会危险性更大,因此应当直接予以逮捕。
- 强制措施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曾经故意犯罪”是径行逮捕的三种情形之一。这意味着,对于符合这一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无需进一步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即可直接采取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曾经故意犯罪”是一个基于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拟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行为状态而进行的判断,它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基本判断,并作为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的重要依据。我的观点是,对于“曾经故意犯罪”的理解应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