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何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何时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情境和诉讼目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中的直接起诉权:
- 当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且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时,股东可以绕过前置程序,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股东已依法履行前置程序,但监事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绝起诉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此时股东也可以直接起诉。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直接起诉权:
- 当母公司股东发现子公司董事、高管损害子公司利益,而子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时,母公司股东可以穿透行使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子公司责任人。
股权代持关系中的显名化诉讼:
-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股权归属争议,若隐名股东已完成实质出资并具备股东身份实质要件,可以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股东直接损害赔偿诉讼:
-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通过关联交易、挪用资金等直接损害其他股东个人权益时,受害股东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法直接起诉索赔。
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 股东代表诉讼:
- 在通常情况下,当股东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此时,虽然是以股东的名义提起,但实际上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诉讼的目的和结果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综上所述,股东何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何时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情境和诉讼目的。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是以股东的名义提起,但实际上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可以视为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而在其他情况下,如股权代持争议、直接损害赔偿等,股东则可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