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将被申请人答复及证据送达申请人确实有时间限制。具体来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当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一时间限制是法定要求,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高效与及时,同时也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复议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一时间限制,积极履行答复义务,以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行政争议的妥善解决。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