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不可以直接复制电子数据,尤其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这些电子数据并不属于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而是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具体来说:
审查起诉阶段:若辩护人对讯问活动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但此时,辩护人并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这些录音、录像。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还可能对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要求辩护人保密。
审判阶段:若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应将这些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同样,辩护人在此阶段也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这些录音、录像。
综上所述,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无法直接复制电子数据,尤其是讯问录音、录像等。若你对具体案件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