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人可以复制电子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享有对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权,这是辩护权的基本内容,也是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能的必要保障。电子证据作为案卷材料的一部分,只要其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辩护人就有权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电子证据。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样包括电子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在复制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复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辩护人也应当妥善保管复制的电子证据,防止其被篡改或丢失。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人可以复制电子证据,这是其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之一。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困难,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