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犯罪中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刑事辩护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经济类犯罪中的适用,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以下是对该原则的详细解释:

  1. 原则的含义:

    •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在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对被告人做出有利的判断。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而错误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 原则的适用条件:

    • 该原则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的特定阶段,即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适用于侦查阶段。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的认识过程尚未终结,尚未形成终局性认识。
    • 存疑须是穷尽适当调查后之“疑”,而非审查起诉伊始之疑。对于可以通过补充侦查解决的疑点,不能直接适用该原则。
    • 疑问须是案件事实之疑问,且这种疑问必须是合理的、有根据的,而不是无端猜疑或偏离常识的奇思妙想。
  3. 原则的具体应用:

    • 在经济类犯罪中,如诈骗犯罪、职务犯罪等,当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事实存在疑问时,应当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认定这些存疑的事实,或者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 例如,在诈骗犯罪中,如果无法确证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准确认定诈骗数额,那么应当倾向于对被告人做出有利的判断,如不予认定诈骗罪名或降低诈骗数额的认定。
  4. 原则的限制:

    • 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特别是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对于法律之疑,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规则处理,而不能直接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 同时,该原则只适用于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不适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即使存在疑问,也不能直接推定其存在。

综上所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经济类犯罪中的适用是有限制的,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诉讼阶段以及证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你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