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追加历史股东的案例-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公司事务

关于不能追加历史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例,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例整理的分析:

核心结论: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历史股东(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东、继受股东等)为被执行人。

分析说明: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但这一规定并不包括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时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情形。
    •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出资义务。因此,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此类股东为被执行人。
  2. 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东:

    • 如前所述,由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存在,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至时享有期限利益。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3. 继受股东:

    •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继受股东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股权。然而,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债权人认为继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应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案例支撑:

  • 在“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某、关某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不能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案例进一步印证了上述法律原则。

法律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执行程序中如欲追加历史股东为被执行人,应首先明确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并且该情形是否属于法律允许追加的范围。
  • 如果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或已通过股权转让成为继受股东,债权人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不能追加历史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基于法律原则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