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的判决观点是:该费用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一. 最高院判决的核心观点
投保人自行承担原则:
- 最高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系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给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应由投保人支付。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终1190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威悦公司、德成制品厂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该费用,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合同特别约定例外:
-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承担主体,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或特定一方承担,那么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判决。
二. 相关法律依据
- 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诉讼费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不属于其中明确列举的诉讼费用范围。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该费用并不被视为必然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
三. 实务中的分歧与统一
- 在实务中,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的承担问题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因为其属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费用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因为其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费用。然而,最高院的判决观点逐渐统一了实务中的分歧,即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该费用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四. 生活实例
- 假设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违约,甲公司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如果双方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该费用的承担主体,那么根据最高院的判决观点,该费用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我建议:在涉及诉讼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明确了解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承担问题,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争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