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是否一定要支付象征性价款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这意味着,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只需支付一个象征性的价款,那么支付这个价款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给承租人。
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租期届满时都必须支付象征性价款。是否支付、支付多少,都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租期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就需要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如果有瑕疵,通常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是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未告知,或者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等,这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是否要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承租人需要支付这个价款,并且支付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就需要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