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中的疑难问题,以下是我作为专业律师的详细解答:
一、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界定:
- 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认定受贿犯罪的前提。一般来说,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权的人员,如国有医院的科室负责人、国有企业中赋予管理职责的临时聘用人员等,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判断时,需考虑行为人的职权与请托事项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把握:
-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无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均满足此要件。同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构成受贿罪,但证明行为人作出承诺是认定的难点。
二、新型受贿形式的认定
交易型受贿:
- 关键在于判断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正常价格。需要评估机构对交易物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考虑双方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
干股型受贿:
- 主要表现为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股份。认定时,需考虑干股的来源、赠送的目的以及是否存在真实的投资意图等因素。
合作投资型受贿:
- 要区分是正常的合作投资还是借合作之名行受贿之实。需审查合作的背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是否合理等因素。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共同受贿故意的认定:
- 共同受贿故意要求各共犯人具有共同的受贿意愿和意思联络。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存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此时要综合考虑不知情一方的主观认知、日常表现等因素。
不同身份主体的共同受贿责任划分:
- 当共同受贿犯罪中涉及不同身份的主体时,责任划分较为复杂。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衡量各自的作用大小。
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计算:
- 各共犯人应对共同受贿的全部数额负责。在复杂的共同受贿案件中,需仔细分析每次受贿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共犯人在每次受贿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
四、解决受贿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的建议
完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一步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明确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些模糊概念,并发布更多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案例。
加强专业评估和鉴定:
- 对于新型受贿形式中的价格评估、股权价值评估等专业性问题,建立专业的评估和鉴定机构,提高评估和鉴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强化证据收集和审查:
- 在办理受贿犯罪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尤其是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证据,并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受贿罪中的疑难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新型受贿形式的认定、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理等。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