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可约定吗”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归属,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通过约定来确定的。
结论前置: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一般不能通过约定来转移或改变,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这一规定明确了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工作人员个人。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有追偿权。
约定无效:
- 由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不能通过约定来转移或改变这一责任。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 此外,任何试图通过约定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协议,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特殊情况: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同时存在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并不改变用人单位作为首要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通过约定来转移或改变。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降低侵权风险。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