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治理污染环境罪13年解释-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侵权纠纷

您提到的“两高治理污染环境罪13年解释”,实际上是指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这一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在此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核心结论

《2013年解释》及其后续更新版本,对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从重处罚情形、共同犯罪处理规则以及证据资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生态环境。

详细分析

  1. 定罪量刑标准:

    • 《2013年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有毒物质、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这些情形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 后续的更新版本进一步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环境入罪标准,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也纳入考量范围。
  2. 从重处罚情形:

    • 《2013年解释》及后续版本均规定了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排放有害物质、阻挠环境监督检查等。
    • 对于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3. 共同犯罪处理规则:

    • 《2013年解释》及后续版本均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 证据资格:

    • 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2013年解释》及后续版本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的污染物样品检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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