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环境污染罪最新解释-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侵权纠纷

关于“两高”环境污染罪的最新解释,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该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准确、有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详细归纳:

  1. 定罪量刑标准:

    • 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解释细化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多种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对不同污染物的排放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入罪标准,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的排放;特别强调了在重点保护区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面临更重的刑罚,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后果特别严重的界定:若导致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等,将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适用更重的刑罚。例如,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造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五人以上或者死亡的总体数量达到十只以上的,就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 从重处罚情形:

    • 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3.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

    • 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单位实施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不仅单位本身要受到处罚,其相关责任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重点排污单位严格监管的态度,防止其通过篡改、伪造数据来逃避法律责任。
  4. 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认定:

    •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犯罪,部分行为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对全部行为人均应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这强调了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即使部分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从重处罚的行为,但如果其共同参与了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主观故意认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生产工作的关联性、污染物种类及挥发性、排放地点和方式等证据,综合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这有助于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确保司法公正。
  5. 其他规定:

    • 环境监测机构或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相应犯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对环境监测机构或人员严格监管的态度,防止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来误导司法机关或公众。
    •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对于污染环境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用于犯罪的工具及作案后掩藏、转移污染废物的财物等,应当依法没收。这有助于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防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总结来说,“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罪的最新解释通过细化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从重处罚情形、规定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以及处理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