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造成严重后果 如何认定-史亮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侵权纠纷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给出的详细解答: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一定数额: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生的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即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2. 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达到一定面积(如三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一般耕地、其他林地达到一定面积(如五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达到一定面积(如十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均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3. 固体废物重量超标: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重量在五十吨以上的,或者在江河、湖泊、湿地等特定区域擅自倾倒、丢弃、堆放固体废物的重量在二十五吨以上的,也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4. 多次或多点倾倒:二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同样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5. 再犯情况:二年内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也视为“造成严重后果”。

  6. 特殊区域倾倒:在世界遗产保护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同样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7. 提供中介、引导、装卸等帮助: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等帮助的,累计实施三次或达到一百吨,或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也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后果: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综上所述,“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包括清理处置费用、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固体废物重量、倾倒次数和点位、再犯情况、特殊区域倾倒以及提供违法帮助等。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