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工程款具有优先权,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承包人对于工程款的优先权。
优先范围
工程款优先权的优先范围主要涵盖了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包括在内。
行使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优先权,具体期限法律有相应规定。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的,可能会丧失优先权。
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附属工程款具有优先权,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在行使该权利时,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