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批复-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刑事辩护

宗教场所工作人员能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主体。

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号),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这意味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进一步地,该批复明确指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因此,宗教场所工作人员,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的主体。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