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的内容如下:
- 第一条: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尊重护士。
-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士监督管理。
-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护士相关工作。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的全部内容,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