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1971年海牙 民商事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公共政策-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涉外纠纷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并非1971年通过,且公共政策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理由之一。

一. 公约的通过时间

  •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是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通过的,而非1971年。因此,提及1971年的海牙公约可能是对历史的误解或混淆。

二. 公共政策在公约中的地位

  1. 公共政策作为拒绝理由: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过程中,如果执行该判决将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政策(也称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则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判决。这是国际私法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也是保护本国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2. 公约的灵活性:虽然《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旨在促进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流通和执行,但它也充分尊重了各国的公共政策。公约允许各国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这体现了公约的灵活性和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三. 实例说明

  • 假设一个国家根据其公共政策,认为某些类型的合同(如赌博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另一个国家法院就此类合同作出了判决,并请求该国承认与执行,那么该国可以基于其公共政策,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我建议在涉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应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的影响。同时,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深入,各国也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流通和执行,为国际民商事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