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标准或依据。具体规定及解析如下:
一. 工程价款结算标准或依据
有约定按约定:
- 规定内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解析: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该约定进行结算。
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款变化的处理:
- 规定内容: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解析:在履约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是常见的。如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结算。这里使用了“可以参照”的字眼,表明这是一种建议性的解决方案,而非强制性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 规定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处理。
- 解析: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二. 工程价款结算的注意事项
- 工程计价与计量的关系:工程造价的计算包括工程计量和工程计价两个要素。工程计量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的划分和工程量的计算,而工程计价则包括工程单价的确定和工程总价的计算。
- 签证等书面文件的重要性:对于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这是确定实际发生工程量的重要依据。
-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整个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意思自治。
三. 我的观点
我建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如遇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价款变化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同时,双方应重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以作为确定工程量的重要依据。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