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并不能免除总包的清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这一责任来源于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具体来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因此,即使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了工人工资,总承包单位仍然需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如果分包单位或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并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并不能免除总包的清偿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