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36、39、40、41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提到的第三十八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中第36、39、40、41条的具体内容。如果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与这些条款相关的问题,或者有任何其他劳动法律方面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