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是那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具体来说:
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这类案件由于事实复杂、争议大,需要更加详细的调查和审理,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是当场作出的案件:如果行政行为不是当场作出,那么可能涉及更多的证据和事实需要查证,因此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是警告或通报批评的案件:对于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由于其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大,需要更加谨慎的审理,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涉及款额超过三千元的案件: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案件,由于可能涉及更多的利益纷争和复杂的事实关系,因此也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各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使案件本身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但如果当事人各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也不能强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不能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主要包括事实不清、争议较大、行政行为不是当场作出、不是警告或通报批评、涉及款额超过三千元以及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您有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根据您的案件情况给出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