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人承认侵权事实原告是否还要另外举证”的问题,我可以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并详细解释相关情况。
一般情况下,如果侵权人已经承认侵权事实,原告通常无需再另外举证。这是因为,根据法律上的“自认”规则,一方当事人对于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无需再为该事实举证证明。
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使侵权人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原告仍然需要举证: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小明起诉小红侵犯其名誉权,小红在法庭上明确承认了侵犯小明名誉权的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小明就无需再为小红的侵权行为举证。但是,如果小红的侵权行为涉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通过散布谣言引发社会恐慌,那么小明就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小红的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实际损害。
综上所述,虽然侵权人的承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原告仍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