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不一定要注明立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注明立案时间。
然而,虽然立案时间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须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有时会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立案时间,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立案的相关信息。这样做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处理进程,也有助于行政机关对案件的管理和跟踪。
总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是否注明立案时间,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具体做法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