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至今经历了三次修订。具体修订历程如下:
初次通过: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主要修改了第三十条,将“征用”修改为“征收”。
第二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最新修订: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订是对该法的全面修订,不仅涉及具体条款的修改,还可能对行政复议的制度、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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