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书中,关于代理权限的表述,一般应当写明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而非“一般代理”。“一般代理”这一表述并不严谨,且在法律文书中较少使用。
特别授权:指代理人享有全权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在判决书中,如果代理人享有这些权利,就应当写明“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而不享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实体权利。在判决书中,如果代理人仅享有这些权利,就应当写明“一般授权”。
因此,在判决书中,应当根据代理人的实际权限,准确写明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