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子有争议的,检察院不会直接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综合考量,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以下是关于检察院可能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几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若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检察院应决定不起诉。这种情况下的不起诉是绝对的,即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嫌疑人的表现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决定不起诉。这种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无法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案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检察院会更加谨慎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可能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补充侦查。如果争议较大,检察院可能会更加倾向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无论如何,检察院都不会直接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而是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作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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