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违法行为监督都包括哪些类型-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行政纠纷

审判违法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来说:

  1. 监督对象: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活动中的司法人员。这些人员的审判活动都会推动行政审判程序的进行,也都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产生影响。

  2. 监督范围:

    •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第二审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

这四种程序基本涵盖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审判程序。

  1. 监督情形:

    •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 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 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 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 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2. 监督方式:如果检察机关发现行政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指出具体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进行纠正。

综上所述,审判违法行为监督是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实施的重要监督制度,对于维护审判程序正义、保障审判活动实体裁判结果正确合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认为在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