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时未给无劳动能力人保留相应份额,遗嘱部分无效。
具体来说,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故意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那么该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然而,如果遗嘱人当时无法预见该继承人会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那么不能因此就认定整个遗嘱无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按照遗嘱执行。
例如,如果某遗嘱人有一子一女,儿子有残疾且无生活来源,但遗嘱中却未给儿子留份额,那么此遗嘱中关于未给儿子留份额的部分是无效的。在处理遗产时,需要为儿子预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再按照遗嘱分配其余的财产。
因此,在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考虑到所有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