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刑事辩护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规定背景与目的

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日通过,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二、财产性判项的定义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这些判项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审查原则与依据

  1. 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
  2. 审查依据: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将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若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也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四、履行能力与减刑、假释的关系

  1. 有履行能力: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若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2. 无履行能力: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从而不影响减刑、假释。
  3. 重大立功: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相关材料,包括执行裁定、缴付款票据等,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补送。
  2. 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具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应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并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减刑、假释。
  3. 罚金与民事赔偿:判处罚金的,应立即执行;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不影响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罪犯确有履行能力的除外。同时,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应优先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六、其他相关规定

  1. 职务犯罪等特殊犯罪: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2.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移送与通报: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应移送财产性判项实际执行情况的材料;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刑罚执行机关。
  3. 裁定与撤销:发现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应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或撤回减刑、假释建议;发现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的,应撤销减刑、假释裁定。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