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罪犯减刑、假释与其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在减刑、假释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审查罪犯原生效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将直接影响罪犯的减刑、假释。

详细解答

  1. 财产性判项的定义:

    •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2. 审查依据:

    •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主要依据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材料。
  3. 履行能力与减刑、假释的关系:

    • 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
    • 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 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4. 特殊情形的处理:

    • 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 罪犯被判处的罚金被执行法院裁定免除的,其他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罪犯确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5. 审查材料:

    • 在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减刑、假释案件中,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包括执行裁定、缴付款票据、罪犯财产申报材料、罪犯实际拥有财产情况的说明、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告知材料、反映罪犯在监狱或看守所内消费及账户余额情况的材料等。
  6. 履行能力的判断:

    • 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
  7. 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后果:

    • 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将被视为不认罪悔罪,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 罪犯在减刑、假释后被发现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撤销该减刑、假释裁定。

综上所述,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准确判断罪犯的履行能力,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