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最高院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认为,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有效的,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详细分析:
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法律规定。
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效力:
-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这种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且赠与人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
- 因此,最高院认为,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是有效的,对赠与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已经归于消灭,受赠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 如果赠与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但赠与人已明确表示放弃任意撤销权,那么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时,人民法院同样应予支持,因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最高院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明确支持了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做法,认为此种约定是有效的,对赠与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