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能担任公司高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下五类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其中,第五类人员明确包括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被执行人由于个人财务状况不稳定,且可能因个人债务问题影响对公司事务的专注度和决策的公正性,同时存在利用公司资源偿还个人债务的潜在风险,故不能担任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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